观法览治 学问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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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览治 学问古今

法是在与其它社会要素互动中发挥作用的,不要因自视个案与个情的不公而愤愤不已。让我们以真诚的爱心关爱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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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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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Empty 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周五 五月 01, 2009 10:53 am

kong fanjun



问题是:
网上评论、论坛是个好平台,老师讲课内容很贴近现实,诚心感谢您!谢谢答疑
1、司法局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2、出生证明在某种场合下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法律文书也是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文本,那末类似出生证明的证据和法律文书有何不同?

3、高中时学生参加运动会,运动员虽然要训练但没有补贴;但是在大学我们运动员训练了一个月每人竟然发了50元补贴,简直受宠若惊,为什末会有如此转变?此时我正处于义务观念向争取权利转变的断层阶段,长期受为集体争光无偿牺牲个人利益的熏陶,不理解money从何而来?如果没有政府补贴好象不可能。
4、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是什末,香港司法要排除政治问题,这是一种观念的进步,可解决不了界限问题愿望只能落空。

回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宪法上讲,司法局是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目前司法局主要 负责律师公正的行政管理、民间调解组织、法制宣传、监狱管理(即刑事判决的执行)等。鉴于当前法院判决 的执行难的及逼供的问题,正在就司法局负责民、行判决执行及拘留所划归司法局进行讨论和研究。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律文书的概念比较宽泛,它包括各种法律事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但不是任务一个法律文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判决书具有执行的效力,但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起诉书和答辩书则不具有执行的效力,但对起诉人和被告人却具有效力,即在起诉书和答辩书中认可的事实只要对方认可即具有确定的效力。你所说的“出生证明”我不明确是什么样的证明,如果是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那么应该视为书证,如果是公安部门形成的户口簿,那么应该属于法律文书。不过,一般情况下,并非一切书面的东西都被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大多情况下是指具有某种功用的经编辑形成的具有特定形式的文字材料。当然,这种说法并不是确切的概念,以后会开法律文书课。也可以到网上查阅一下法律文书及证据的概念等。
关于第三个问题,目前我说不好,我们都查一下,思考一下,我有了成形的想法再写。如果你查到了也告诉我。
关于第四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的功能界限或者说司法与立法、行政的分工问题,并非任何问题都适合司法解决,比如外交,这种情况下,司法只能保持谦抑的态度,这不仅是个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个现实问题,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政治与司法的界限,对于我国政治与司法的界限,我还没有看到全面的论述,我个人也没有全面的考虑。因此,回答不及之外请见谅。

2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Empty 回复: 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周二 五月 05, 2009 12:20 pm

夏日寒星



原来如此呀!

3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Empty 回复: 答复隋璐明同学的提问? 周三 五月 06, 2009 5:58 pm

王光永



夏日寒星 写道:原来如此呀!
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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