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览治 学问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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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在与其它社会要素互动中发挥作用的,不要因自视个案与个情的不公而愤愤不已。让我们以真诚的爱心关爱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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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同学的帖子(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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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位同学的帖子(代发) Empty 一位同学的帖子(代发) 周五 五月 01, 2009 11:13 am

kong fanjun



随笔:
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现状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性的争论在此我想对第一个论点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宪法能否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对此学术界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否定说。第二种折中说,认为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法规未做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引用宪法条文。第三种持肯定论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最高法院由全国而我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扥大制定的宪法而无权拒绝。其二从我国法律建设的现状来看有些方面只有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部门法的居第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将会被落空,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允许适用宪法。其三认为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对公民宪法教育的有效途径。
而我赞同否定说。
其一,由宪法的地位、内容和功能所决定,宪法规定具有一般性、概括性、抽象性与具体法律相比在细密程度、可操作性上存在较大差异。宪法只能给予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而对于违法程度如何宪法规范难以提出认定标准因此法院在审判中以宪法作为直接依据是行不通的。
其二,肯定说的理由是宪法缺乏部门法的情况下为了不使宪法落空允许法院在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我认为这种想法虽好但是行不通的.纯粹只有宪法而没有具体西为规范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在非法制社会中会存在政策宗教教义教规起到具体法规作用,在法制社会中,在缺少部门法的情况下书名法律尚未提供这一救济途径.
其三,肯定说的理由之一是直接引用宪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我认为在中国公民宪法意识不高关键在于宪法作为根本发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其四,现行【宪法】第126挑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刑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些有全国人大指定的宪法和法律多没有规定法院在审判中可以直接引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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