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法览治 学问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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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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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静



作为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缺失


  我国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确定有罪”并不意味着“推定其无罪”或者“应视其无罪”,二者之间尚有一定差距。
  缺失之一,其对无罪推定的精神内涵规定的不到位,对被追述人应该享有的这项法律权利规定的不够完善
“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这本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确立无罪推定法律权利的出发点,就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设定被追诉人应有的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如在一国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地体现。那么,要把无罪推定这项被追诉人应享有的权利转化为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也就缺乏完整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成为阻碍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无罪推定意识形成的一个要因,使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道德上的自然权利转化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切实享有的实际权利成为不可能。如果说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无罪推定的法律权利和实质权利一起构成了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无罪推定的制度性权利,那么,至少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这项制度性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缺失之二,作为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缺乏相关下位的配套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确认
  作为此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权利的体现,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体现整个刑事诉讼精神及本质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相对于一些只适用于特定诉讼阶段或特定主体的一般原则或特有原则,无罪推定无疑处于一个更高的阶位上,它从根本上反映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因此,它的内容也更加抽象,目标要求更加严格。正因为如此,无罪推定必须由相关的下位配套制度,对它的功能予以了解和落实,从而使被追诉人的这项法律权利得以保障。原则是作为法律推理的权威前提的普遍性规范。而规则一般指比较专门和具体的规范,用于规定某种法律事实的特定后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作为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缺乏相关下位的配套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确认。就一般刑事诉讼理论而言,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密切相关原则包括: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采取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司法介入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辩护原则等。如果用相应的规则来表述的话,应包括:自白任意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综上,如用具体的法律权利来表述的话,主要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权利。而这三者,在我国刑诉法典中尚未正式确立。
  缺失之三,对损害无罪推定法律权利行为后果的程序性制裁措施缺失  
  就损害无罪推定法律权利最为严重的无罪推定导致的刑讯逼供而言,第一,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我国刑诉法典至今尚未正式确认,对刑讯逼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我国刑法规定有刑讯逼供罪,但法律对于类似于该罪的证明责任承担原则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因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导致严重错案,否则,在错案被事实证明以前,虽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发生,要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难成现实。基于此因,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的“有罪推定”思想,把被追诉人不当人看,刑讯逼供,变相折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第10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
  作为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无罪推定是一系列相关制度,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整体,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层面来讲,这一法律权利的正式确立对被追诉人而言,只是他所在刑事诉活动中获得应有尊严和地位的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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