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宪法在价值理念与权利优位等方面存在诸多碰撞,民法学与宪法学在研究领域上也存在着交叉与重合。但这些恰恰反映了两个学科之间存在的天然联系。
为促进两个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5月25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
一、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对话背景:上世纪90年代,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问题时,必须从公法优位主义转变到私法优位主义上来,即所谓“私法优位论”。还有学者认为,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存在,乃是根本法之一,即所谓“民法宪法同位论”。时至今日,有些民法学者进一步提出,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而长期以来的代表性观点认为,宪法规定一国的立法原则,一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而宪法是“母法”,包括民法在内的普通法律是“子法”。
童之伟(宪法学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通常大家都承认宪法是根本法,这说明民法还有一个根,这个根在宪法上,如果不这么理解,在理论认识上就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会产生分歧。比如说物权法草案,没有写上依宪法制定,我觉得很奇怪。这涉及到民法自我定位的问题。我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的自我定位不是十分妥当。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说,都无法拿出资料来说明民法是万法之母,这个“母”怎么表现?相反,被誉为近代民法典代表的拿破仑民法典,是依据1791年和1793年法国宪法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里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正是源于人权宣言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理。
朱岩(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母”是“孕育”的意思。法的发生首先是从关心私权开始,在此之后才慢慢从私人之间的救济过渡到公力救济。所以,从历史上看,民法是优于宪法的。民法和宪法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从事实判断来说,宪法学的解释方法跟民法学的解释方法是如此的相似,美国人在研究美国宪法,包括一系列案例中,就是采用德国学者萨维尼在100多年前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从价值上来说,宪法最根本的价值是保护私权,如果偏离了保护私权的角度,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肯定大打折扣。近年来宪法的地位在慢慢提升,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宪法越来越关心老百姓的私权问题,比如说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案关心的是公民私权,孙志刚案关心的是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
童之伟:民事权利跟个人权利不是一回事。个人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民事权利,一部分是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是对抗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宪法权利是对抗公权力的权利。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案中的当事人对抗的是派出所这类公权力机构,这是宪法权利,不是民法可以保护得了的。
孙宪忠(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历史上,宪政运动和民法的法典化基本上都是同时期发生的,在17世纪末到19世纪形成高潮。宪政运动和民法法典化运动本质上都是以人文精神为核心的理性法学的产物。宪法来自于启蒙思想运动,而启蒙运动实际上又是欧洲大陆人文主义革命的产物,人文主义革命把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做社会的基本民权来加以保护。在启蒙运动中,人们认识到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威胁主要来自公权力,为此必须限制公权,这才产生了宪法。
刘茂林(宪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我们考虑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既要在近代历史时期考虑历史关系,还要在发展过程中进行考察,否则我们很难在一种历史框架下把问题说清楚。我还想用整体性观念来谈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社会某一领域的问题,要解决共同体的全部的问题,必须求助于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宪法。在我看来,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它凌驾于公法和私法之上来协调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是既具有公法属性又具有私法属性的根本法。
莫纪宏(宪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法、私法之分是在罗马法时代产生的,那时还没有宪法。我反对把公私法理论用来讨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公私法理论在现代的意义,就是把它放到宪法下面的层次,去看待民法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王利明(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是部门法,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体化。但在具体化的过程中,民法也要保持自身独立的价值和一些制度的构建。在大陆法的发展过程中,民法曾经对其他的法律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宪法行政法的一些范畴、方法等也受到了民法的影响。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地位是很高的。我们国家民法还没有达到这样重要程度,但是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基本法。
林来梵(宪法学者,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民法学在对话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思维模式,就是比谁大?比宪法重要还是民法重要?这种“煮酒论英雄”式的结论太过武断,在现实中必将遭到反对。近几年,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发展很快,已到了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齐玉苓案中,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本是民事侵权,而最高法院的批复却用宪法原理解决民法问题,混淆了宪法与民法的区别,是一种泛宪法思维;河南地域歧视案中,深圳市某公安局贴出横幅说,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群体,两个河南籍公民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该公安局,最后该案以和解告终。这其实是用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宪法问题,是一种跨宪法思维。所以说,在当今中国,澄清宪法与民法的区别可能比比较宪法与民法谁更重要更有意义得多。
杨立新(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说民法的一个努力方向是要打造一个民法帝国,这个民法帝国是什么?就是人民权利的帝国,人民权利强大了,宪法就强大了。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法学界的任务就是在宪法领导下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朱福惠(宪法学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国外宪法对隐私权的规定来看,作为宪法权利的隐私权与作为私权的隐私权在范围上相同,同样包括私人生活空间不受侵犯、家庭生活及个人私生活不受侵犯、个人隐私信息不受公开、个人通讯及交谈内容不受侵犯四个要素。但是两者在内涵上却是不同的,民法保护的隐私权经过立宪程序上升为宪法权利后,它就由对抗私人的权利转化为宪法上对抗公共权力的权利。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为促进两个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5月25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
一、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对话背景:上世纪90年代,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问题时,必须从公法优位主义转变到私法优位主义上来,即所谓“私法优位论”。还有学者认为,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存在,乃是根本法之一,即所谓“民法宪法同位论”。时至今日,有些民法学者进一步提出,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而长期以来的代表性观点认为,宪法规定一国的立法原则,一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因而宪法是“母法”,包括民法在内的普通法律是“子法”。
童之伟(宪法学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通常大家都承认宪法是根本法,这说明民法还有一个根,这个根在宪法上,如果不这么理解,在理论认识上就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会产生分歧。比如说物权法草案,没有写上依宪法制定,我觉得很奇怪。这涉及到民法自我定位的问题。我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的自我定位不是十分妥当。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说,都无法拿出资料来说明民法是万法之母,这个“母”怎么表现?相反,被誉为近代民法典代表的拿破仑民法典,是依据1791年和1793年法国宪法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里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正是源于人权宣言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理。
朱岩(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母”是“孕育”的意思。法的发生首先是从关心私权开始,在此之后才慢慢从私人之间的救济过渡到公力救济。所以,从历史上看,民法是优于宪法的。民法和宪法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从事实判断来说,宪法学的解释方法跟民法学的解释方法是如此的相似,美国人在研究美国宪法,包括一系列案例中,就是采用德国学者萨维尼在100多年前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从价值上来说,宪法最根本的价值是保护私权,如果偏离了保护私权的角度,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肯定大打折扣。近年来宪法的地位在慢慢提升,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宪法越来越关心老百姓的私权问题,比如说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案关心的是公民私权,孙志刚案关心的是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
童之伟:民事权利跟个人权利不是一回事。个人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民事权利,一部分是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是对抗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宪法权利是对抗公权力的权利。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案中的当事人对抗的是派出所这类公权力机构,这是宪法权利,不是民法可以保护得了的。
孙宪忠(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历史上,宪政运动和民法的法典化基本上都是同时期发生的,在17世纪末到19世纪形成高潮。宪政运动和民法法典化运动本质上都是以人文精神为核心的理性法学的产物。宪法来自于启蒙思想运动,而启蒙运动实际上又是欧洲大陆人文主义革命的产物,人文主义革命把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做社会的基本民权来加以保护。在启蒙运动中,人们认识到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威胁主要来自公权力,为此必须限制公权,这才产生了宪法。
刘茂林(宪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我们考虑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既要在近代历史时期考虑历史关系,还要在发展过程中进行考察,否则我们很难在一种历史框架下把问题说清楚。我还想用整体性观念来谈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社会某一领域的问题,要解决共同体的全部的问题,必须求助于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宪法。在我看来,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它凌驾于公法和私法之上来协调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是既具有公法属性又具有私法属性的根本法。
莫纪宏(宪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法、私法之分是在罗马法时代产生的,那时还没有宪法。我反对把公私法理论用来讨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公私法理论在现代的意义,就是把它放到宪法下面的层次,去看待民法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王利明(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是部门法,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体化。但在具体化的过程中,民法也要保持自身独立的价值和一些制度的构建。在大陆法的发展过程中,民法曾经对其他的法律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宪法行政法的一些范畴、方法等也受到了民法的影响。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地位是很高的。我们国家民法还没有达到这样重要程度,但是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基本法。
林来梵(宪法学者,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民法学在对话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思维模式,就是比谁大?比宪法重要还是民法重要?这种“煮酒论英雄”式的结论太过武断,在现实中必将遭到反对。近几年,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发展很快,已到了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齐玉苓案中,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本是民事侵权,而最高法院的批复却用宪法原理解决民法问题,混淆了宪法与民法的区别,是一种泛宪法思维;河南地域歧视案中,深圳市某公安局贴出横幅说,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群体,两个河南籍公民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该公安局,最后该案以和解告终。这其实是用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宪法问题,是一种跨宪法思维。所以说,在当今中国,澄清宪法与民法的区别可能比比较宪法与民法谁更重要更有意义得多。
杨立新(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说民法的一个努力方向是要打造一个民法帝国,这个民法帝国是什么?就是人民权利的帝国,人民权利强大了,宪法就强大了。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法学界的任务就是在宪法领导下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朱福惠(宪法学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国外宪法对隐私权的规定来看,作为宪法权利的隐私权与作为私权的隐私权在范围上相同,同样包括私人生活空间不受侵犯、家庭生活及个人私生活不受侵犯、个人隐私信息不受公开、个人通讯及交谈内容不受侵犯四个要素。但是两者在内涵上却是不同的,民法保护的隐私权经过立宪程序上升为宪法权利后,它就由对抗私人的权利转化为宪法上对抗公共权力的权利。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