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人权的干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即“应然”意义上的人权和“实然”意义上的人权。“应然”意义上的人权可以说是人权的原始意义,即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天赋”哪些权利。它主要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的追求,因而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更多是道德意义上的,因为究竟哪些权利是天赋的后应当现有的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随着人类自身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水平的提高,对应然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变化。实然意义上的人权是作为一个具体的人在国家中的依法享有并有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权利,它实际上就是通常说的“公民权”。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也只能是这种实然意义上的权利。
观法览治 学问古今